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者:马晓东发布时间:2018-09-25浏览次数:1082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或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类型。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有关处理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校外法律顾问、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二级学院推荐。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

第三章  申 诉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以及违纪处分的决定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材料不全,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告知学生,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八条  复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形成书面复查结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或者校长办公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复查工作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经复查发现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学校须重新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如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