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不端学术行为查处制度

发布者:马晓东发布时间:2021-03-01浏览次数:14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1]1号)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研究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五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八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研究、结题、评审、鉴定和评奖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暂停、追缴已经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一定年限的项目申请资格和学术成果奖励参评资格。对上级部门主管的项目应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生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的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可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视其情节,可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