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马晓东发布时间:2018-09-26浏览次数:962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决策机构,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推动学术进步和服务学校发展为宗旨,倡导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原则上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解除委员资格: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人事变动而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予以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推荐评定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三)审议专业规划、调整与设置方案,决定新专业申报;

(四)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

(四)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需要表决的事项,可以实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1/2(含)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校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