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马晓东发布时间:2022-09-30浏览次数:171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 年第 32 号教育部令)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3〕9 号),结合《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依法加强对教代会、工会工作的领导,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依法保证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支持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应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五条  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第六条  学校工会应将教代会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加以落实。依法组织本单位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通过各种形式提高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做好与党委、行政、上级工会及学校其他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八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三)评议监督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被采纳后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加以确认,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广泛深入地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吸收采纳其中合理的意见建议;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

(二)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具有大局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之中,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四)能广泛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群众办事,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和文化知识,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三条  代表的任期: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临时性出国、工作借调、企业锻炼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或本单位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不是代表的,由本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补选申请,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第十五条  代表的人数和构成:

(一)根据文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教职工代表名额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25%左右。

(二)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应占全体代表的60%左右;青年教职工和女职工在代表中占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  代表选举的方式和方法: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分工会)为单位,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按分配的名额,经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比例一般为10%,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中层正职(含副职主持)一般应为教职工代表,但应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学校领导由工会推荐到分工联系的单位参加选举,同时增加该单位的代表名额。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学校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六)代表因正常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监督。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事公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教代会应当设立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一般以二级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高层次人才(教授、博士)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特邀、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一届任期三年,学校实行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相结合的体制,两会同时召开,会员代表兼任教代会代表,非会员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二十三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和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学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提出大会主要议题,制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大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提前向上级请示。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教代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并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新一届执委会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必须经过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执委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进行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采取等额大会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执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数、结构、比例及选举、调整办法和工作运行规则。

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委会秘书长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教代会执委会其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代会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执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对教代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报党委同意,并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大会表决与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以及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作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会议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以及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依法表决、形成决议等。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代表讨论。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大会常设执委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代会职能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关的会议决议。

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委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解决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办复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筹备工作方案、议题建议、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组织选举代表,公布代表名单。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召开教代会,学校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与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要求相同,是二级单位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五条  超过80人的二级单位需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需经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就本单位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发展规划(专业)、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实施方案、绩效分配办法、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评议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四十七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日程安排、主要议题等事项,在预先得到本单位党政原则同意的基础上,向学校工会报告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召开;会议结束后将会后报告及会议材料各一份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每次会议都应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党总支负责人担任。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主席团组建的方案。

(二)拟定大会主要议题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三)做好会议组织和提案征集工作。

(四)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供行政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与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分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分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召开本单位教代会的方案,提出大会议题、日程的建议,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会同党政负责人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办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分工会主席应参加有关本单位发展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行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重大事项的研究时,应通过分工会约请部分教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分工会主席在参加本单位行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前,要围绕会议主要议题广泛征询本单位教职工意见和建议,集民意,凝聚民智,以充分代表与体现本单位教职工的普遍意愿,从源头上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  校工会有权指导二级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案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可参照校教代会办理。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同意,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议题,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修订之日起执行。